2005年4月1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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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级政府奖检察院之谬
王威

  近日,河北省滦平县县委、县政府决定奖励该县检察院奖金5万元,为该院检察长徐树龙申报一等功,在全县开展向检察院学习的活动。(4月9日《检察日报》)
  在人们的印象中,有权决定“奖惩”的,不是上级机关,就是行政管理机关。在读罢这篇题为《县委县政府重奖检察院》的报道后,人们不禁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:县政府跟县检察院是什么关系?县政府能不能“重奖”检察院?
  我国《宪法》早就明确规定,政府、法院、检察院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。这三个国家机构就是通常所说的“一府两院”。在法律地位上,都受人大领导和监督。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,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,独立行使检察权。检察机关与政府之间没有任何组织上的隶属关系,更不是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。因此,政府“奖励”检察院,自然就是涉嫌违宪了。
  不可否认的是,检察院的现实地位要比其“宪法地位”相去甚远。几年前中央电视台某栏目制作的“部长访谈”节目,赫然让高检、高法“两长”享受了一回“部长级”待遇;在某地方编印的《电话号码簿》里,检察院、法院都被放在“其他政府职能机构”一类中……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更是把检察院视为其职能部门之一,动辄上门“安排”名目繁多的“中心工作”。
  检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,在行使时如果受制于地方政府,无疑将影响法制的统一和权威,破坏了宪法的原则。这样看来,县政府能不能“奖励”检察院,还真有弄清楚的必要呢!